第81章 突然有位女士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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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和请求 我咨询了省内许多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将事情及合同作了事实求是的汇报后,得到了一种认识:洪先洋没有触犯刑律,没有犯受贿罪。请求领导继续调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韶山太阳城为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而实施的全员风险承包实质上是一种包死上交基数,超额归己的个人业务承包。 承包合同第三条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分部承包,各部承包定额为:总部6万元,第一经营部3万元,第二经营部5万元。 从这条可以看出是定死了上交基数的。 合同第十一条二款规定:超额完成效益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利润数额和比例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及其以下部分按8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达2万元以上部分按全额给予奖励。 由此可以看出是超额归己。 二洪先洋的第二经营部不具备集体承包经济组织的必备条件,所以洪先洋的承包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太阳城的业务承包。 因为:1、洪先洋承包的第二经营部无公共财产。“太阳城”供给的6万元,属于借款,承包期必须归还见合同第六条第2款,“太阳城”提供的办公用房属租用性质见合同第九条第5款。 2、无集体从业人员。第二经营部职员都是由洪先洋在承包后聘用的。 所以洪先洋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三、洪先洋的承包是一种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实为脱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