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LIV是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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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小姐的帖子含有大量侮辱、诽谤何郁小姐的言论,并且这些帖子已经被大量转载。“何郁”是我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且该博客上传有我当事人的真实照片,其对我当事人搞人身攻击的意图显而易见。 该帖子发布者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大肆宣扬,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当事人的名誉,使其精神上压力很大,甚至影响了我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同时还有大量侮辱、诽谤委托人谢惟清先生公司企业的信息。 为维护和保障何郁小姐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之规定。 经谢惟清先生授权,我们现郑重通知:从本律师函送达之当日起,立即对账户名网名为“*”、“***”等发布和上传的所有与何郁小姐有关的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和不当标题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措